2016年信托监管政策2016年信托监管政策解读

银行理财 阅读 124 2023-11-09 10:10:16

大家好,关于2016年信托监管政策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2016年信托监管政策解读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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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基金靠谱吗?风险在哪?信托由什么部门监管资金池信托缘起何处,判定标准、监管现状如何?监管紧盯房地产融资,全年21家信托公司领罚,对此你怎么看?信托基金靠谱吗?风险在哪?感谢邀请,我是信托者,专注信托。

信托是否靠谱?风险在哪?

任何投资都有风险,关键在于风险是否可控,信托相对而言,在国内是比较靠谱的投资理财方式。

信托的靠谱是如何体现呢?

第一,不存在平台跑路在实际投资中,投资者血本无归,最大的风险便是来自平台跑路,实控人失联。信托公司的定位是金融机构,与银行、保险公司、券商并称为我国四大金融支柱,与银行同受银保监会监管,而且国内一共在营业仅为68家,稀缺性比银行更强。每张信托牌照价值百亿元,而且2007年之后,银保监会明确不再增发信托牌照,各大信托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央企、国企、地方政府、国资委和地方龙头企业。实力雄厚。

信托项目风控相对完备信托行业大小经历了6轮行业整顿,目前正在经历最新一轮行业整顿,目前68家中有5家信托机构在此轮整顿中备受争议,其余65家目前正常营业,各大信托公司经历了40多年的“风风雨雨”,项目经验、风控体系以及合规营运上都有几十年的经验。

当下,信托投资资金对接多为国内成熟行业、领域,融资方在对应领域中实力相对靠前,目前信托项目类型为工商企业、房地产公司、城投平台。目前信托行业的资管规模在20万亿元左右,行业不良率在1.5%左右。

信托行业监管体系日渐完善信托行业有《信托法》等一法三规保驾护航,亦有中国信登、中国信托业协会、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等机构监管、辅助。目前信托行业的资金信托新规、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公司都在筹划、发布中......

风险何在呢?一,监管合规风险在前面提到,目前有5家信托机构存在单体机构风险,都受资金池项目波及影响,而资金池项目由盛及衰,最大的推力因素便是监管政策的改变,目前最新一轮的行业整改也是在监管层操刀下进行,合规迎合监管是各大信托公司发展的先行条件。

二,项目风险这项风险是永远存在的,关键在风控,仅以房地产项目为例,多以土地、在建工程作为抵押,加之集团担保以确保项目还款来源旳稳定。这也是房地产信托备受喜爱原因所在。但随着规模的扩大,融资方式的多元以及信息不对称,一旦单体机构负债率过高,其风险也大大增加。

总结

任何一类投资都是收益与风险并存,在关注客观因素的同时,必须结合自身情况,如闪识别能力、风险承受能力、自身对项目的收益、期限、投资领域的偏好

适合自己的,才是最靠谱!!!!

以上!!!

信托由什么部门监管信托机构监管部门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托公司发行的所有信托产品都要拿到银监会进行报备;银监会对信托公司的监管主要体现在大的方向上,政府也会出台一些政策对信托公司进行一些规范活动。所以信托公司的业务是在和监管制度磨合中创新和发展起来的。

资金池信托缘起何处,判定标准、监管现状如何?一、何为资金池

监管部门并未对资金池进行明确的界定,但在银行业,作为与生俱来的业务属性,资金池业务是银行金融机构自营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银行自身负债端以存款、同业融资为主,银行内部能够沉淀相当的资金形成资金池,资产端投资范围内能够配置。可以说,只要符合监管部门设定的流动性指标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银行天生就是一个大资金池。

资金池前史

2005年,上国投(即“上海信托”)推出现金丰利产品,与货币基金结构类同,按净值管理、随时可以赎回。不同在于,现金丰利可以买入一定比例的非标资产,这使其收益率超出一般货币基金。

“现金丰利这款资金池产品,至今仍是业内管理难度最高的产品。”李明说,资产端久期拉长,资金端却要随时应对赎回,流动性管理压力较大。据传上国投在2013年“钱荒”期间曾遭大量赎回,艰难过关。

2009年后,平安信托推出“日聚金”跨市场货币基金,开创了另一模式:募资端分活期、预约两类,前者可以自由赎回,后者有1个月至1年不等的固定期限。资金久期拉长可降低赎回压力,资产端的配置亦更为自由。此后中融、华宝、华润等信托公司纷纷跟进,此模式遂成资金池的主流。

还有两类业务可纳入“广义资金池”,一是分期产品接续投向一个长期项目,如5年房地产融资项目拆成5个1年期项目;另一类是银行主导的通道型资金池,信托公司没有主动管理权限。

“严格意义的资金池就是上国投和平安的模式,目前存量在3000亿元以内。相比全行业超过10万亿的受托资产,量还很小。

二、资金池业务的认定标准

根据监管法规和对资金池业务的监管实践,结合违规资金池业务的特征,可以看出监管部门在认定是否属于资金池时,主要参照以下标准:

(一)期限错配

在证监会26号文的通知中认为,资金池产品的典型特点就是期限错配。期限错配是指资产管理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如3个月、6个月)进行滚动发行或开放,资金投向存续期比较长(如3年、10年)的标的(如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有限合伙份额等),投资者的投资期限与投资标的的存续期限、约定退出期限存在错配,且资金来源与项目投向无法一一对应。理论上,对于滚动发行募集短期资金投资于长期投资项目的(长拆短),如果每笔资金的投资都能确保资金与项目一一对应,可以不视为资金池。但是在目前监管环境下,任何“长拆短”的期限错配都存在被认定为违规的可能,除了确保资金与项目一一对应以外,还必须特别注意前一期兑付的本金、收益应当完全来自融资方还本付息或投资产生的现金流,而不是后一期投资者的参与资金。

(二)混同运作

对于混同运作而言,一是不同资产管理计划进行混同运作,资金与资产无法明确对应。例如多个资产管理计划交叉投资于多个标的资产的情形,即“资金池”对接“资产池”。二是资产管理计划未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多个资产管理计划合并编制一张资产负债表或估值表;例如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下分成若干“子账户”,虽然每个子账户的投资都能确保资金与项目一一对应,但共用一张财务报表,未单独建账核算。

(三)分离定价

分离定价是指资产管理计划在开放参与、退出或滚动发行时未进行合理估值,脱离对应资产的实际收益率、净值进行分离定价;例如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非标资产后,虽然发生了投资损益但未进行估值,之后资产管理计划开放,管理人自行确定以单位份额净值1元接受投资者参与,造成实际价值与人为定价的背离。对于投资标准化证券的资产管理计划产品,如果能够进行公允估值,投资者按照净值参与、退出,且退出资金没有得到任何本金和收益保证,则不属于资金池。

监会公告[2008]38号)的规定,合理确定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四)信息披露

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对资产管理计划的各项信息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披露内容应至少包括资产管理计划的期限、投资具体项目信息、交易模式、关联交易情况、收益情况、估值和定价的依据及方法、账户核算、单独管理的情况等等。

(五)例外情形

1、例外情形一:风险处置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资产管理计划所投资资产发生不能按时收回投资本金和收益情形的,资产管理计划通过开放参与、退出或滚动发行的方式由后期投资者承担此类风险,但管理人进行充分信息披露及风险揭示的,可以不认定为资金池。

这种情形为管理人的项目风险处置明确了一条可行路径,但是管理人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务必做充分,须让投资者明确了解、认可其委托资金最终用于投资已发生风险预警或风险事件的项目,如果募集时已有具体的风险处置计划,也应一并向投资者充分披露。

2、例外情形二:先募后投

实践中存在这类情形:资产管理计划募集时尚未确定具体投资项目,成立后再由管理人筛选投资项目并运用委托财产,而且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期设有开放期。

如果该资产管理计划确实是采用了多样化的组合投资策略,而且可以准确估值,并按照估值开放参与、退出,那么就满足了基本的合规性要求。但该种情形要特别注意:一是要确保估值方法的合理性、公允性,不能变相包装为按固定收益退出;二是要确保所投资资产确实属于组合投资标的,不能实际投向少量长期限、非标资产,实际上又构成期限错配;三是在募集时资产管理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标的筛选原则、投资策略等事项。

三、资金池信托的监管

(一)银行业中的监管

2013年,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8号文”),要求商业银行应实现“每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标的物)的对应,做到每个产品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这一规定主要系针对当时较为流行的“多对多”银行理财资金池。在这之后,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107号文”),明确银行不得开展理财资金池业务,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非标理财资金池等业务。2014年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关于完善银行理财业务组织管理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35号文”),进一步要求银行理财产品之间相互隔离,同年,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99号文”),明确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非标理财资金池业务。但是107号文、8号文、99号文与35号文均未对资金池进行明确定义。

银行业监管层面对资金池比较明确的定义来自于《关于99号文的执行细则》(但这一细则仅于公开渠道查询获得,无官方公布文件),即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业务是指“信托资金投资于资本市场、银行间市场以外没有公开市价、流动性较差的金融产品和工具,从而导致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不能一一对应、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的期限不匹配(短期资金长期运用,期限错配)的业务”。

排除非标资产与标准资产等差异,资金池的主要特征为“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不能一一对应、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的期限不匹配”。另外,信托监管仅禁止非标资金池,但允许标准化资金池。

(二)资产管理行业中的监管

基金业协会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得开展或参与具有“资金池”性质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存在以下情形或者投资存在以下情形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

1、不同资产管理计划进行混同运作,资金与资产无法明确对应;

2、资产管理计划在整个运作过程中未有合理估值的约定,且未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充分适当的信息披露;

3、资产管理计划未单独建账、独立核算,未单独编制估值表;

4、资产管理计划在开放申购、赎回或滚动发行时未按照规定进行合理估值,脱离对应标的资产的实际收益率进行分离定价;

5、资产管理计划未进行实际投资或者投资于非标资产,仅以后期投资者的投资资金向前期投资者兑付投资本金和收益;

6、资产管理计划所投资产发生不能按时收回投资本金和收益情形的,资产管理计划通过开放参与、退出或滚动发行的方式由后期投资者承担此类风险,但管理人进行充分信息披露及风险揭示且机构投资者书面同意的除外。

2016年5月5日,基金业协会发布了《证券投资基金行业严禁开展资金池业务》,并公布了对中信信诚的《纪律处分决定书》,根据该《纪律处分决定书》,中信信诚涉嫌资金池的资产管理计划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1、资金来源与资产运用的流动性无法匹配。现金管理计划每日开放,短期理财计划每月或每季度开放,但是投资标的的非标专项计划存续期都在一年以上。

2、未能进行合理估值,未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8]38号)的规定,合理确定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3、未能进行充分信息披露。中信信诚未向投资者披露内部交易模式,未向投资者披露非标专项计划的有关情况;

4、存在不同资产管理计划混同运作。2014年8月13日至9月23日,应当分别备案的两个不同的资产管理计划以1期和2期的名义在稳健收益3号同时存在。

综上,结合银监会、证监会等机构所颁布的相关规定和相关案例可以看出,资金池业务一般包含以下几个主要特征:集合运作、期限错配、分离定价。

监管紧盯房地产融资,全年21家信托公司领罚,对此你怎么看?今年以来,加强房地产信托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是银保监部门的工作重点。中国银保监会副主席王兆星表示,要对房地产开发贷款、个人按揭贷款继续实行审慎的贷款标准,特别是要严格控制带有投机性的开发和个人贷款。

今年4月份,银保监会下发《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监管的通知》,要求各地监管部门按月监测房地产信托业务变化情况,及时采取监管约谈、现场检査,暂停部分或全部业务、撤销高管任职资格等多种措施,坚决遏制房地产信托过快增长、风险过度积累的势头。

5月份,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开展“巩固治乱象成果促进合规建设”工作的通知》,严禁表内外资金直接或变相用于土地出让金融资。

8月份,银保监会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半年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监管部门要求各银保监局信托监管处室根据“有保有压、有升有降、有进有出”的原则,督促辖内信托机构立足信托本源加快转型,优化信托业务结构,坚决遏制信托规模无序扩张。文件重申,加强房地产信托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按月监测房地产信托业务变化情况,及时釆取监管约谈、现场检査,暂停部分或全部业务、撤销高管任职资格等多种措施,坚决遏制房地产信托过快增长、风险过度积累的势头。

“加大涉房贷款的检查和处罚,引导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经营,有助于更好地防控金融风险,推动‘房住不炒’目标实现。”新网银行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说,“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楼市,会给楼市调控带来更多阻力”。

中国信托业协会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三季度末,投向房地产的信托资金余额为2.78万亿元,较二季度减少1480.67亿元,环比下降5.05%,这是该项数据自2015年第四季度以来首次环比增速负增长。

OK,关于2016年信托监管政策和2016年信托监管政策解读的内容到此结束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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