夹江铭帝铝材

炒股干货 阅读 105 2024-12-11 08:57:00

文章目录:

1、“防疫泡泡”模式助力防疫生产两不误2、四川铭帝铝业有限公司职工肖义业因交通事故被认定为工伤3、乐山夹江:“经”心呵护,“侦”心守护,赢得人民群众和辖区企业的真心拥护

“防疫泡泡”模式助力防疫生产两不误

↑6月7日,铭帝铝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潘传清介绍增加员工宿舍情况。据潘传清介绍,公司在疫情期间仅停工一天便复工复产。最近公司提高了原材料的储备量,增加了员工宿舍,以保障公司在紧急情况下能维持50%以上产能。

5月17日,四川夹江县因疫情影响,全县实行临时静态管理。夹江县推广以保重点企业正常生产为着力点的“防疫泡泡”管理模式,实现14 家规上企业在抗击疫情前提下正常生产,最大程度减少疫情对工业经济的影响。

据介绍,“防疫泡泡”闭环管理模式,即以企业为最小的防疫单元,企业做好原材料、生活物资、防疫物资储备,政府为企业保障后续物资供应、运输车辆通行等,企业在疫情期间继续进行闭环生产。

记者在近日召开的四川省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工业稳增长工作电视电话会上了解到,“防疫泡泡”模式在四川多地实践中取得较好效果。

新华社记者 刘坤 摄影报道

↑6月7日,四川新万兴碳纤维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斌介绍公司大米储备情况。据王斌介绍,公司在出现疫情后迅速增加原材料、生活物资储备,在夹江县静态管理期间,公司实现300多名员工闭环在岗满负荷生产。

↑6月7日,四川新万兴碳纤维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库房保管员在整理防疫物资。

↑6月7日,百岳茶业总经理薛毅查看设备运转情况。百岳茶业疫情期间停工四天后复工复产,最近公司增加了员工宿舍,以保证紧急情况下能闭环管控继续生产。

↑6月7日,索菲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员工在生产车间里工作。

↑6月7日,铭帝铝业有限公司员工在生产线上工作。

↑6月7日,洪椿茶业员工在生产线上工作。

↑6月7日,索菲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员工检查瓷砖质量。该公司疫情期间停工四天后复工复产。

来源: 新华社

四川铭帝铝业有限公司职工肖义业因交通事故被认定为工伤

【案情简介】(此处已添加小程序,请到今日头条客户端查看)

2013年11月4日19:40分左右,四川铭帝铝业有限公司职工肖义业,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下班回家路上,在夹江县境内S305线239KM+850M处和罗小兵驾驶的川L62103号货车相撞,造成肖义业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2014年3月14日,肖义业受到的事故伤害经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乐人社工伤决定夹江[2014]126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为工伤。2014年9月24日,肖义业经乐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乐人社鉴字[2014]1779号《乐山市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一)》鉴定为伤残一级,完全护理依赖。

2015年5月28日,夹江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夹江医保中心)作出的伤残待遇核定表(业务单据号:85837827)中伤残待遇第一项核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53549.91元,第三方支付金额313152元(交通事故已获赔);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实际支付金额0元;伤残津贴(元/月)1785元;生活护理费(元/月)1348.4元。备注“由夹江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2014)夹江民初字第407号判被告天安保险乐山公司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313152元,我方给予补差计算”的决定,将肖义业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进行的抵扣。2015年12月10日,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以(2015)乐中行初字第37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被告夹江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的《伤残待遇核定表(业务单据号:85837827);二、责令被告夹江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就原告肖义业的工伤保险待遇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被告夹江医保中心不服,向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2日以(2016)川11行终18号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10月26日,被告夹江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重新作出《伤残待遇核定表,再次核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予以补差计算,实际支付金额为0元。原告肖义业不服,再次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撤销被告作出的《伤残待遇核定表》中不予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部分;2、责令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3549.91元。

【代理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原告因第三方原因造成工伤,虽已提起民事诉讼并获得了民事赔偿,并不影响原告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川府发2003[42]号文件属于规范性文件,而非省政府规章,且其与采用“补差”方式支付相关待遇的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不一致,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同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之规定,被告于2016年10月26日所做《伤残待遇核定表》严重违法。

【判决结果】

2015年12月10日,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以(2015)乐中行初字第37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被告夹江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的《伤残待遇核定表(业务单据号:85837827);二、责令被告夹江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就原告肖义业的工伤保险待遇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被告夹江医保中心不服,向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2日以(2016)川11行终18号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7年2月27日,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以(2016)川1102行初23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被告夹江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于2016年10月26日对原告肖义业作出的《伤残待遇核定表》中不予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部分;二、责令被告夹江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3549.91元。

【裁判文书】

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职工对于用人单位为其参加了工伤保险后,因事故或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的,享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本案原告的用人单位在其工作期间为其参加了工伤保险,并缴纳了相关的工伤保险费。因此,在原告受到的伤害被认定为工伤后,依法享有通过工伤保险基金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三款关于“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的规定。本案中原告因第三方原因造成工伤,虽已提起民事诉讼并获得了民事赔偿,但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原告同样应当享受工狎保险待遇(民事赔偿义务人已支付的医疗费除外)。

对于被告提出根据川府发[2003]4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的实施意见》和川府发[2011]2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决定的通知》的规定,本案应当适用“补差”的主张,法院认为,该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法律、法规且与上述司法解释不一致,应当适用上述司法解释。

虽然被告作出的《伤残待遇核定表》中不予支付的理由属于适用规范性文件错误,但其已经核定了原告的一次性伤残被助金53549.91元,原告对核定的待遇无异议,并明确表示要求被告按照核定数额支付。故,本院认为,被告无需再重新核定原告的工伤保险待遇,可直接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工伤保险待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二项关于“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三条关于“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的,判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

【案例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三款关于“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的规定。本案中原告因第三方原因造成工伤,虽已提起民事诉讼并获得了民事赔偿,但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原告同样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民事赔偿义务人已支付的医疗费除外)。对于被告提出根据川府发[2003]4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的实施意见》和川府发[2011]2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决定的通知》的规定,本案应当适用“补差”的主张,该两份文件均属于规范性文件,而非省政府规章,且其中采用“被差”方式支付相关待遇的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规定》不一致,故对被告的“补差”主张于法无据。

【结语和建议】

职工应第三人导致的工伤,已通过民事诉讼并获得了民事赔偿,同样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相关法律知识:

受到诈骗如何报案

1、行为人受到诈骗的,应当立即通过电话进行报案,或者在公安机关的官网也能报案。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相关法律知识:

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应当在什么时候提交

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时间可以确定是在审判阶段,但具体是在程序、一审、二审程序,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56条第二款规定:“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第58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在我国现阶段提起非法证据排除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司法机关依职权提起,公检法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有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的,可以依职权提起排除。司法机关依职权提起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是正确认定案件事实,防止冤假错案的必然要求,也是司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的要求,有利于司法机关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时间可以确定是在审判阶段,但具体是在程序、一审、二审程序,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

【免责声明】文章案例过程、图片都来源于网络,此文章旨在以案普法,无低俗等不良引导。如涉及案件版权或者人物侵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删除内容!特别说明,本文不存在捏造事实。

乐山夹江:“经”心呵护,“侦”心守护,赢得人民群众和辖区企业的真心拥护

经侦大队民警上门讲授预防经济犯罪知识。夹江县融媒体中心供图

“毛经理早上好,我们又来了。”

“老朋友,好久不见,早就等着你们来给我们做普法宣传了。”

10月29日,夹江县嘉华置业有限公司销售经理毛竞一大早就在售楼部等着他的“老朋友”一月一次的“串门”,而他口中的老朋友就是乐山市夹江县公安局经侦大队的民警。

“毛经理,这次分享的主题是预防经济违法犯罪、共筑金融安全防线。在这次“串门”中,民警以近年来侦破的经济犯罪案件为切入点,讲授非法挪用资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骗取贷款等经济犯罪的手段及防范要点。

“从防范经济犯罪的知识普及,到协助我们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再到及时解答经营过程中遇到各种法律疑问,每项服务都细致入微。”毛竞介绍,民警每次上门,都以高度的专业素养和严谨的工作态度,确实为企业筑起一道坚实“防护网”。

据了解,2024年以来,夹江县公安局聚焦发展所需、企业所急、群众所盼,立足公安机关职能实际,以推动完善组织领导体系、优化公安政务服务、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加强企业走访调研、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为抓手,为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正是因为有经侦大队的保驾护航,企业在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中,才可以更安心地专注于生产经营,不断创新,实现稳步发展。”毛竞感激地说道。

今年以来,民警多次深入铭帝铝业、华宏陶瓷、嘉华置业等企业走访调研,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认真听取企业对公安经侦工作的意见,共同研究企业纾困解难工作,向企业宣讲反洗钱、防范涉企经济犯罪风险、反电信网络诈骗等相关知识,共同探讨在依法依规前提下如何助推企业做大做强,更好带动夹江经济发展。截至目前,已走访企业44家,收集企业意见建议30件、解决企业诉求困难7个。

“打造亲民型警企关系是县公安局经侦部门关心、关注、支持辖区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以服务意识为本,以企业需求为标,我们在创新推出服务发展举措、让企业感到温暖上下足功夫。”夹江县公安局经侦大队队长唐荣说。

2024年,县公安局依托“深耕善治”“谋治”等系列专项行动,依法严打合同诈骗、侵占挪用、串通投标、商业贿赂、虚假广告、非法经营等扰乱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和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行为。今年以来,共侦破涉企案件4件,抓获犯罪嫌疑人10人。截至目前,共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1000余万元。

“民警定期来我们企业,为我们提供专业且贴心的法治服务,解答许多法律上的疑惑,我们切实感受到了政府对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视和支持。这样的服务让我们企业更加安心、更有信心地经营发展。”四川铭帝铝业有限公司安监部经理龚川雄说到。

今年以来,经侦大队和辖区派出所帮助指导企业完善内部管理制度,靶向帮助企业查找漏洞,强化涉企案件风险预警,助力企业合规经营。截至目前,共指导企业整改安全管理漏洞13处,切实护航企业健康发展。

同时,在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基础上,进一步做大做强“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5.15”全国公安机关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6.15”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等经侦宣传影响。截至目前,共开展法治宣传22场次,发放宣传手册、资料10000余份,促进了警企良性互动。

“经”心呵护,“侦”心守护,赢得人民群众和辖区企业的真心拥护。下一步,夹江县将全面落实服务企业、保障发展各项举措,以最实的作风、最快的行动、最优的服务,让企业经营更放心、发展更安心。(张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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