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在杭州拆除“违建”,当事人应如何维护合法权益?

新闻热点 阅读 70 2024-12-10 17:44:17

在征地拆迁期间,对于违建的拆除,许多拆迁部门以房屋建筑系“违法建设”为由,完全不依据法律行事,造成执法的混乱。因此,对于拆迁户来说,了解征地拆迁的相关法律法规可谓是至关重要,今天就来带大家看一看,杭州市西湖区对“违法建筑”拆除的案例。

2014年12月26日,杭州市西湖区政府在政府官方网站上公告,内容为“根据杭人大常(1999)21号《关于拆除违法建筑遏制违法建设行为的决定》、杭政函(2005)17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杭州市区违法建筑查处工作的意见》和杭州市清理和拆除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第1号通告,对已经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某违法建筑,至今未自行恢复的,将于2014年12月28日进行强制恢复。”

张某在杭州市西湖区某村的房屋系合法建造,合理使用多年,并不存在违法建筑。西湖区政府于2014年12月26日对张某的房屋作出强制拆除公告。张某却认为这一强制拆除公告的行为违法,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且没有职权依据,直接侵害了张某合法权利。随后,张某向杭州市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申请,杭州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了张某的申请,维持了西湖区政府作出的公告行为,于是,张某将西湖区政府诉至法院。

被告在庭审中辩称:“该公告具有文件依据,且是敦促当事人自行拆除违法建筑,未在行政处罚决定之外给当事人添设义务。该公告仅是重复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决定的内容,并不具可诉性”。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关于作出该公告的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的问题,公告载明的内容是对行政处罚决定的一个强制执行决定,除这一公告外,原告未收到过其他强拆通知。该公告内容对原告产生了实质的影响,因此该公告是可诉的行政行为。《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据此,书面催告是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的法定程序。被告在作出“将于2014年12月28日进行强制恢复”的强制执行决定之前,并未对原告进行书面催告,违反法定程序。最终,法院判决撤销被告杭州市西湖区政府于2014年12月26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决定。

西湖区政府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随即,浙江省高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了西湖区政府的上诉

蓝秦律师在此提醒,即使是拆除违法建筑,也要依照《行政强制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合法程序,保障拆迁户的合法权利。随着城市规划进程的不断推进,对于违法建筑的处理也变得越来越频繁。因此,如果您家遇到了房屋被定性为“违法建筑”后被强制拆除的行为,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必要时启动法律程序,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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