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南宁市法院都审理了哪些重大案件?一起来回顾一下

新闻热点 阅读 115 2024-12-10 14:16:42

陈旭受贿案

被告人陈旭先后利用担任中共上海市委政法委员会副书记、中共上海市委副秘书长及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案件处理、工程承揽和公务员录用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00年至2015年,陈旭直接或通过其亲属,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423.697909万元。南宁市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对其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陈旭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上缴国库。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陈旭当庭表示服从一审判决不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李红艳诈骗案

一审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红艳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经南宁市中院二审审理后认为,李红艳为解决公司经营投资困难,确有虚构事实进行欺诈的情节,但所获得的资金均用于正当经营,没有恶意挥霍等行为,其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并不明显。且本案中,李红艳已与被害人书写借条,该行为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缺乏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原判认定李红艳构成诈骗罪的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南宁市中院二审作出撤销原审判决、宣告李红艳无罪的判决。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苏斌成等16人涉黑案

该案是自治区高级法院、自治区检察院和自治区公安厅联合发文督办的案件。被告人苏斌成于2017年10月左右建立名为“某某社”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开设赌场、放高利贷、暴力追债、诈骗、强迫卖淫等违法犯罪方式攫取经济利益,有组织的实施了涉10余项罪名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良庆区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11项罪名判处苏斌成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八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黄吉世等44人涉恶案

被告人黄吉世、黄吉月、黄永华等44人为横县镇龙乡马兰村委上白面村经联社村民,为获取个人非法利益,以宗族势力为纽带,假借经联社集体名义,利用宗族影响力,多次在横县镇龙乡、石塘镇共同实施犯罪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生活、经济秩序,造成恶劣影响。横县法院以盗伐林木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黄吉世、黄吉月有期徒刑各六年,并各处罚金二千元;黄永华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其他4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四年六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李汝英等4人寻衅滋事案

被告人李汝英、李展雄、樊祖全、蒙寿进等人出于对原蒙记村民委员会干部的不满情绪,不经法定程序擅自成立“蒙记村委村民集体资产管理理事会”“蒙记村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小组”“蒙记村村民集体经济理财小组”三个机构,多次威胁、恐吓反对他们的村委干部,不经蒙记村委会同意,擅自向租户收取本应由村委会收取的村集体铺面、土地租金合计19万多元,并以分红、会议补助、差旅补助、工资等方式擅自处置上述租金,排挤蒙记村委会对集体资产管理、支配的权力,长达十年之久,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宾阳县法院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四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陆有庭绑架杀人案

被告人陆有庭因经济拮据而产生绑架儿童勒索财物的念头。2016年3月21日18时许,陆有庭在兴宁区五塘镇友爱村其家附近小路绑架杀害同村的陆某铭(殁年12岁),并写好字条放入被害人鞋内,索要人民币六万元。南宁市中院判处陆有庭死刑,并已依法对陆有庭执行死刑。

韦桂芬特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被告人韦桂芬以高息为诱饵,通过口头宣传等途径公开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资金2.74亿元。马山县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责令其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3112.64万元。韦桂芬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韦桂芬申请撤回上诉,南宁市中院作出裁定,准许韦桂芬撤回上诉。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林木秀等4人非法处置废旧铅蓄电池环境污染案

被告人林木秀、钟柏超、何谢学、何谢军在未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以及环保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横县校椅镇旧水泥厂厂区内成立“荣和五金厂”,收购废旧铅蓄电池以火炼的方式冶炼成铅锭出售牟利,非法处置废旧铅蓄电池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横县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两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五十万元至十万元不等的罚金。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庞伟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告人庞伟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未按照判决要求偿还债务本金80万元及利息。经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良庆区法院对庞伟强发出3次执行通知,庞伟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均未按照内容履行还款,同时还具有虚假承诺、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等妨碍执行的行为。良庆区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广西林业集团桂峰林业有限公司诉南宁市赣泰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林业公司与赣泰公司因八角交易产生纠纷,林业公司诉至青秀区法院,要求赣泰公司支付货款7462159元及违约金115663元,赣泰公司则反诉要求林业公司支付违约金1966541元。青秀区法院判决后,赣泰公司不服上诉至南宁市中院。南宁市中院在查明事实、把握矛盾根源基础上,依法妥善调解结案,双方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结果均非常满意。

梁某基诉南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南南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

根据原告梁某基的申请,邕宁区法院依法查封了南南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资金1300万元。考虑到南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南南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运行状况良好,邕宁区法院主动向原告梁某基释明被告目前生产经营状况良好,同时也向被告释明申请诉讼保全、查封财产是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促使双方最终同意以南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南南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有的生产设施作为担保物,解除对1000万元流动资金的冻结,保留300万元作为农民工工资的保障金。保全财产置换保障了企业的正常资金运转,也保障解决申请人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为地方产业提供司法保障,改善营商环境。

侵害“NNRT”字母组合及“朱槿花”图案美术作品著作权案

作为南宁轨道交通标识及企业标识使用的“NNRT”字母组合及“朱槿花”图案美术作品,系南宁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委托设计并取得著作权。后广西某贸易公司将该作品作为商标标识申请注册了第10064070号商标,并依次转让给广西某新材料公司、广西某科技公司。南宁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认为上述三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其著作权,遂提起诉讼,要求三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经南宁市中院组织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广西某科技公司将第10064070号商标转让给南宁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宾阳县永凯大桥制糖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永凯大桥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劳动者劳动争议纠纷系列案

该系列案涉及劳动者436名,涉案标的达1248万余元。一审法院判决后,双方当事人提起上诉。南宁市中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审结该批案件,既支持了劳动者合法诉求,也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目前,该批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

陈某荣、梁某红、陈某诉南宁振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噪音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

陈某荣等一家三口入住南宁振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振宁阳光康城商品房后,一直受到地下一层水泵运转发出的噪声影响,导致陈某荣左耳听力下降,并多次就医治疗。经多次整改后,水泵噪声仍不能消除,为此陈某荣等三人起诉要求振宁公司按市场价回购涉案房屋,并赔偿相应损失。南宁市中院审理后支持了陈某荣等三人的诉讼请求。该案系商品房住宅楼内水泵噪声污染造成损害的新类型环境污染侵权纠纷,对于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警示和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关注噪声问题,自觉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具有较好的示范引导作用。2018年5月该案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人民法院服务保障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十大典型案例”。

广西阳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建设广西阳朔县至鹿寨县的阳鹿高速公路是连通昆明至汕头高速公路、落实中央“一带一路”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该高速公路由外商投资承建,于2010年底开工,因投资方资金断裂于2013年底停工。承建方广西阳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涉及各方债权人2000多人,债权债务50多亿元。南宁市中院依托府院联动机制,克服重重困难,最终将该企业重整成功。同时还妥善解决了提前复工建设,抗险救灾,沿线群众损失赔偿等问题,维护了社会稳定,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获得自治区党委、政府及高级人民法院的高度肯定。

原告黎某光与被告邕宁区人民政府林权行政登记及南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纠纷系列案

该系列案共66件,原告黎某光认为邕宁区人民政府将其享有所有权的两百余亩林木登记于他人名下违反法律规定,请求撤销相关林权证和行政复议决定。此后,又有原告蓝某英因相同林权纠纷向南宁市中院提起24件同类案件。南宁市中院多次召开协调会,最终原告当庭申请撤回起诉,相关案件亦通过协调方式解决,没有引发群体性纠纷。

长城公司申请执行广西荣裕盛昌置业有限公司、郑向上、郑敬陶、邹宜玲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系列案

该系列案共3件,申请执行标的3亿余元,涉及荣裕盛昌公司开发的“龙域·香醍半岛”房地产项目,该项目因资金短缺,已建好的房屋未能按期交房办证,未建好的房屋形成烂尾楼。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从有利于盘活项目以最大价值变现被执行人财产,较好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南宁市中院多次组织申请人长城公司与被执行人沟通协调,促使双方达成共识。目前,因为项目重新启动,荣裕盛昌公司已通过销售新房产回笼资金,偿还债务2.1亿元,材料商和农民工工资基本付清,已交付的房产正在办证。

南宁市兴宁区西云江水库管理所申请先予执行滕月娇排除妨害纠纷案

西云江水库位于兴宁区五塘镇,坐落在郁江二级支流西云江上,距五塘镇7公里,距南宁市28公里,是一座以灌溉为主,兼顾发电、供水等综合利用的中型水库,同时也是南宁市重点饮用水水源地。滕月娇等人却在水库内私自设置养殖网箱养鱼,对水库水源产生了污染。虽然西云江水库管理所多次对其释明法律要求其拆除相关养殖设备,但滕月娇经多次催告仍拒不拆除,故西云江水库管理所向兴宁区法院起诉滕月娇排除妨害,并申请先予执行。兴宁区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水库管理所先予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先予执行。该案已顺利执行完毕。

?来源:南宁中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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